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结论;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审核是法官在听取或查看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认定。那行政诉讼证据审核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行政诉讼证据审核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⑵以偷1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⑶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⑷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⑺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⑻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⑽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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