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怎么办理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检测报告@新闻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办法;如果遇到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那么作为买受人如何处;、依相关法律法规: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第二、深层导读:;本条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
一、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
所谓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如果遇到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那么作为买受人如何处理呢?
、依相关法律法规:1.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写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更实际的解释:第12条中所称的“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我们认为应作广义理解,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说地下与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
本条司法解释中未将各部分进行详细列举,
主要是考虑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提法相一致,再就是考虑到《建筑法》中对此亦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一定要全面理解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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