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将有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的新规开始施行,现将其整理如下。
【关于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等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我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明文件继续有效。其他规定不变。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国家标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号:gbt34833-2017)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原则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范围、总则、管理要求等,旨在通过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实现专利代理服务过程程序化,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促进专利代理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34670-2017,将于 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较早技术转移服务推荐性国家标准。
《规范》以《合同法》为重要依据,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规定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通用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技术转移服务主要类型等共12章,着重突出了两大特点:一是进一步明晰了技术转移概念,指出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二是规定了七类社会关注度高且已形成较成熟模式的技术转移服务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服务,提出了差异化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其中,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服务力求引导技术转移服务与互联网技术、金融资本深度融合,向专业化、市场化、高端化方向发展。
【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的通知】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以此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此修改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有关部门参照本版本,做好启用分类表新版的准备工作。申请日为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原版本。
【中智、中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于2018年1月1日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智利工业产权局、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将于2018年1月1日启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两试点分别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
中智pph试点启动以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在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sipo提出pph请求;按照《在智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智利工业产权局(inapi)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inapi提出pph请求。
中捷pph试点启动以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在中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试点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sipo提出pph请求;按照《在捷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试点下向捷克工业产权局(ipo-cz)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ipo-cz提出pph请求。
以上为裕阳知识产权整理的1月1日施行知产新规汇总,欢迎补充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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