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正规劳务派遣的重点(上)


     福州正规劳务派遣的重点:
     重点一:使用劳务派遣工岗位的确定
     “劳动合同劳动是我国企业的基本劳动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计划和意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5、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测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人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重点二:同工同酬原则的理解与应用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与用人单位同一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报酬分配办法。
     2、同工同酬指从事相同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劳动报酬,如果两人资历不同则可以不同。
     3、用人单位没有相同岗位的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似岗位的劳动者确定报酬。
     4、用工单位可根据劳动者之间的工龄、学历、资质等不同情况设定工资差别。
     重点三: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要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福州正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称为劳务派遣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必备事项外,还应当载明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被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要通过有效方式履行告知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的义务。
     4、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少于2年属违法约定。
     5、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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