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承兑汇票不承担重复付款义务-天下通商贸

银行对承兑汇票不承担重复付款义务,2012年,a公司持一张由我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银行申请质押贷款,b银行经审查后向a公司发放了贷款,同时,a公司将该汇票交付b银行保管。后b银行行长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密谋将该汇票窃出挪用。并将该汇票交付了c公司,用于抵销a公司欠c公司的债务。后c公司持该汇票向d银行申请贴现。d银行向c公司履行贴现义务后取得了该汇票。
该汇票到期前,d银行向我行提示付款。在此之前,因b银行发现已质押的该汇票被窃取,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该汇票项下的款项冻结。为此,我行依法制作了拒付通知书,并送达给d银行。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除判决挪用款项的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将赃物即该汇票发还受害单位b银行。并制作了协助执行书,将该汇票项下的款项划至法院账上,再由法院发还b银行。今年4月,d银行以我行拒付票款为由将我行诉至法院。在此情况下,我行就该汇票是否还要履行向d银行的付款义务?北京读者 童达 童达同志: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一般来说,既然汇票已经你行承兑,你行就应当向持票人d银行履行付款义务。
当然,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又规定了可以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如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及已被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票据的持票人等。那么,在本案中,d银行向你行提示付款时,要求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故你行存在法定的拒付理由,可以暂不向d银行履行付款义务。
此为其一。其二,d银行向你行提示付款时,该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到期,因为不符合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付款条件,你行也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第三,此后法院又作出了刑事判决,判令将赃物即该银行承兑汇票发还受害单位b银行,并制作了协助执行书,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划至法院账户,再由法院发还b银行。至此,你行已实际履行了该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付款义务。依照票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票据义务已归于消灭。 综上,因你行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履行了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义务,并无任何恶意或重大过失,故无须再向d银行履行重复付款义务。d银行若确属正当持票人,其因票据贴现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c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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