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认证机构E/e Mark认证


      e/e 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
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向丹麦提出申请,其e-mark 标志为 e18/e18。
      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e标志和e标志认证。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地区,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地区。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 e37—土耳其
    
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e/e mark认证适用产品包括:一、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
二、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三、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 2002年10月起,规定全部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e标志和e标志认证: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地区,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地区。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
     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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