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理财产品收益缴纳营业税


金融企业理财产品收益如何缴纳营业税?
我公司为金融企业,开发了多种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客户固定理财收益中取得固定回报(即我公司不承担风险的理财产品);另一类是与客户共同承担风险,约定比例分享理财收益;目前,关于理财产品的营业税还没有正式文件,请问,对于上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可以减去支付给理财产品购买者的金额差额缴纳营业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金融企业代人理财行为不管收益如何分配,应根据以上税目解释规定计算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经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规定没有作废,目前仍在执行。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后,所有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仍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都不征收营业税。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因此,非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征收营业税。本次税务机关在开展关于大小非解禁检查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就关注到这些问题了。很多非金融机构在公司上市前购买了原始股,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这些原始的法人股开始解禁。对于这些非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转让解禁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目前,可以比较明确的是在2009年1月1日前,非金融机构转让解禁股的所得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第二就是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机构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解禁股根据新营业税条例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于,由于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是按卖出价减买入价差额征税的,对于买入价的确定问题政策上还不明确。对于这一问题,大家需要关注税务总局后续颁布的涉及大小非解禁税务问题的规定。
4、有价证券的范围的确定问题。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价证券应该包括国债、各种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5、非货物期货的范围。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产品来看,期货品种全部是货物期货,尚无金融期货产品。
6、其他金融商品的范围。其他金融商品的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权证、利率、汇率掉期产品应该属于其他金融商品。但是,象很多银行发行的各种信托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还不明确。
7、由于金融商品买卖是差额缴纳营业税,如何计算差额,盈亏是否能相抵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目前,我们只有财税[2003]16号文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这一规定只是针对股票、债券,由于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股票、债券买入成本的确定发生了变化。同时,对于其他更加复杂的衍生金融商品象权证、掉期,如何确定买入价都是一个难题,这个还有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一步的政策明确。
从前段时间财政部召集上海国债交易会员单位到北京开会,社会上就已经传出准备对于在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板块进行的国债交易征收营业税,以及本次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的大小非解禁检查中,对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转让解禁股票要征收营业税的实践来看,对于除个人以外的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应该是大势所趋了。从国际上的实践看,无论是征收增值税的英国,还是征收货物与劳务税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这些都对金融市场交易给予免征流转税的待遇的。因此,对于金融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是否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待观察。同时,对各种复杂的衍生金融产品的监管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因此,在央行和证券监管机构对各种衍生金融商品监管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实施对各种金融商品买卖的税收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后提醒一点的是,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只有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仍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二十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因此,购入的金融商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等到卖出该金融商品时,买入价应按购入价减去持有期间取得的(非计提)红利收入确定。
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未取得红利收入,买入价按购入价确定。金融商品转让,从购入到卖出期间计提的利息,若企业未实际取得,买入价等于购入价,计提的利息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持有期间很长,只要企业未实际取得利息,买入价等于购入价,若是卖出价小于等于购入价,转让该金融商品就不需缴纳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时,假设企业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确认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贷:交易性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买出金融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借/贷: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同时转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贷:投资收益
借/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计提转让金融商品营业税金及附加(不交营业税不涉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