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丨16万尾鱼苗欢腾入江,自然生态再添新活力





△2019年10月23日《楚天都市报》a15版近日,在丹江口市检察院检察官、渔政站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和参与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将其购买的16万余尾鱼苗投放至丹江口库区牛河林区水域,修复库区生态环境。今年4月,郭某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打鱼的方式,先后两次在丹江口库区捕获各种鱼类共计169公斤。郭某落网后,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认为,郭某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为保护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该院委托相关部门,对郭某造成的生态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为,郭某的行为直接影响鱼类资源自然增殖,危害水体生态安全,部分死亡的水生动物及鱼卵还会造成水环境污染。经估算郭某造成的鱼类损失,参照鱼苗成活率,建议在丹江口库区放流鱼苗557公斤。丹江口市检察院据此认为,郭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10月8日,郭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判处郭某自购鱼苗557公斤,于今年之内在丹江口库区牛河林区水域放流。在丹江口市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