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莆田市工商局: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咨询问题
1、关于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具体指哪些情况?
2、如果工商所认定企业财务报表及凭证有问题,要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想咨询下工商所的相关人员是否由这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
3、如果抽查发现,企业违法 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工商所是否有权限对企业做出处罚及年报披露?还有工商所的相关人员是否有 专业胜任能力 能够认定“企业是否违法企业会计准则”?
4、谢谢。
一、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规定,“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理意见如下:
1.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应先要求企业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2.企业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受到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二、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的,可以自己抽查,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时,发现企业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依法抄告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处理。如果抽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莆田市工商局于 2015-8-28 10: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