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已四年未领到分文养老保险金

我是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液化气公司退休职工徐根花。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1年7月参加工作。曾从事学校教书十年,土地局工作两年,液化气公司工作气七年。1999年原本独家经营、生意兴隆、红红火火而且人员配置都要经过县委常委研究决定方可进入的液化气公司,被列入主管部门(住建局)首批改制的全民公益事业单位在一夜之间被破产了。由于当时的员工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是年轻人。按照《劳动法》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本人应该享受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金退休。而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却发给我企业养老保险金,之间之差2千余元每月。曾在每年无数次上访均未解决。业务主管部门、县信访局、衢州市信访局等相互包庇、不事实求是对待信访件,反而给信访信息库的档案也改了。造成了本人的信访件迟迟得不到解决托迟了养老金至今不能发放。以上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应该享受事业单位退休金。尤其是本人在职时均是以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金,按企业发放退休金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恳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派员来实地调查处理。更希望在调查的过程中与我及时联系。联系电话13656705578
徐根花: 你好!你所反映的信访交办单已收悉,经调查核实,对照相关政策,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你原是常山县液化气公司,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1999年被列入县改制单位。你认为自己原是事业编制职工应该享受事业单位退休金。 常山县液化气公司改制具体情况如下: 常山县液化气公司创建于1990年10月,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原城建局。单位原有职工15人,因企业资不抵债,于1999年1月关停营业。后经县人民法院栽定宣告破产,1999年7月开始安置职工,12月办理离岗退养职工1名。 二、处理意见及依据: 县液化气公司的在职职工是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加快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实行办法的通知》(常政[1998]25号)进行改制的,离岗退养人员是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发[1999]106号)文件进行改制的,文件对事业单位改制后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建制按规定予以注销,原单位和职工的事业的性质不再保留。单位性质按规定重新注册登记。 职工身份:职工本人身份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人员不再保留原事业身份。改制后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职工和未能重新就业的失业职工不再保留原事业身份。 职工养老保险:再次就业的可按企业缴费制度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由个人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离岗退养的职工,并按规定足额提取费用交社保机构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待遇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发。 因此,根据文件精神,你要求享受事业单位退休金,是不符合政策的。望理解!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