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14点左右,在登高西路香樟名都路段,我骑摩托车,前面三轮摩托很慢,我也很慢,后面小车开很快,刮到我。
责任不在我,是小车太快,应该是对方负主要责任。也有监控,小车有记录仪,都能证明是小车的过错。
但是交警说这个责任主要在我,要我签责任状,我不签。我到市公安局的信访办,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区公安局都去咨询过了,三楼司法局也去过了,都不能解决。
当时我就说了把责任状寄龙岩,我不在老家,不要寄过去,但是他们说按流程,就寄到我老家,导致我很迟才拿到责任状,已经过了复议的时间。
我对这个结果不认同,不会签,希望有部门能帮我解决!
责任状过期了
该事故经现场勘查、向当事双方询问并调阅相关车辆行车记录视频资料(截图附后)证实:小车方是靠道路最右侧的车道行驶,摩托车方最初是在中间车道行驶;事发时摩托车方因为同道前方的车辆行驶过慢,于是从左侧变更车道至右侧车道行驶时,碰撞到正常直行的小型轿车。摩托车驾驶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此次事故摩托车方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且因本事故经济损失轻微(不足1000元)、证据确凿,故我队民警根据简易事故处理程序于2016年07月19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摩托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我队与事故调解委员会一起对本事故进行调解,但因经济损害赔偿事宜存在争议,未调解成功。大队领导及民警也已多次就事故责任认定及交通法律法规适用向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并相关视频证据,但当事人均未认可。(交警新罗大队于 2016-11-30 08:3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