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受害者的申诉
申诉什么?
受害人自2012年12月25日晚11点30分车祸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智力障碍,小便失禁,在绍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时和出院后均有继发性癫痫等多种后遗症。原因之一:因对方是一名有名望的医生,关系复杂,不管是在医院治疗还是在伤残鉴定中心均为同一系统,都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鉴定,而受害人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家庭条件不好,对医院的用药、报告和伤残鉴定的等级与之后法院的判决有着密切关系,受害人都一无所知。(住院时主任医生还是以医生的本责为病人动手术,但手术后受害人自重症室醒来,医生的反应就如同两人,后来在于良心上的谴责说出,我们做医生的也难做,上头有话,不然主任的位子也不保等词),在伤残鉴定处,因对方车辆保险只有50万,又在伤残等级上做了工作,只要不上六级,受害人就得不到护理赔偿金,使得对方的保额能够支撑受害人的赔偿金,而事实受害人需要有人照顾,两次伤残中心评定也是出于内心的写上:在由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浙大司鉴中心[2014]精鉴字第1079号鉴定意见书第9-10页(二)法律关系评定中,也做出了如下评定“本次受伤后出现头晕。。。。。。生活自理需人照顾等表现”,可法院无一采纳,只是表示同情,但不知伤残中心的评定六级与七级之间区别在于哪里,象受害人的情况难道能自理,不用人陪护,因此不能有护理等级评定这一词吗?还是只能在口头上说一名表示同情。在对方这种强势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找对方,在昨天2015年6月4日,受害人夫妇俩在没有办法的办法下找到对方的单位绍兴市第五医院(对方为五医妇科主任医生),要求还受害人健康,还受害人一个公道,望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给受害人做个评理的平台,让他们得到因有的权力。
车祸责任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受害方无责任。
这个医生是谁→你有事实证明不能自理生活,应该付出陪偿经济损失
法院是没办法的,主要这个医生来头大`
2012年12月25日23时30分,被告史**驾驶车牌号为浙D018**的小型客车,行驶至绍兴市凤林西路灵芝路口时,与正在推着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原告蒋国水(男,65岁)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由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调查并出具了公交证字【2012】第3306023201217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另经查明,事故车辆系被告史**所有,并且该车辆由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事可以打官司。被上诉人的个人信息不能这么随便公开吧,建议E网处理哦。
这是绍兴论谈让大家说‘评评受害者心理不平'让市民评论对吧
哎,啥都是安全第一啊,一有意外,一个家就这么毁了
得好好查查,顶一个
不是可以对护理进行鉴定啊,今后是大部分依赖还是部分依赖,一般象这样的年龄先按十年计算,然后根据鉴定意见是大部分依赖还是部分依赖
2015年12月25日晚对方史**是在绍兴金海湾吃喜酒,吃喜酒后打牌至半夜,在晚上11点30分左右,送朋友回家后的凤林路凤林桥东红绿灯口与受害者下班回家路上相撞,此次交通事故史**负全部责任,受害方无责任,在交警的处理下送受害者到绍兴市人民医院,经检查为头颅内出血,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至上26日3点受害人开始瞳孔放大,后护士打电话给医生,要求进行抢救,手术后医生说明,手术成功,但苏醒可能15天,可能一个月,也可能为植物人,结果受害者因本身身体健康和手术顺利,在第八天就奇迹般醒来,但之后一个人也不认得,在转入普通病房后,由家人的细心照顾和用歌声让受害人慢慢认得自己的亲人。至今还有不少认识的人现不认识,而不认识的人却是自己的亲戚等后遗症。
鉴定了,因对方的社会关系网厉害,在第一次鉴定时给你定了七级,因护理要六级以上才有,所以受害者就得不到赔偿,但事实受害者不能自理,也不能独立行走。就不知鉴定中心六级是要怎样的条件!
对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来讲,那能和一名实力强的人打得赢官司,她自己是医生,老公是机关单位上班的,舅舅又在法院。
只能在网上申诉,让老百姓评评这个理,让新闻媒体帮帮忙,为受害者讨回权利。
可以要求摇号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啊
不可思意,这个人太自私了为了自己少赔点,还动用这么多的关系为自己逃避责任呀?
关键是第一次对方已做了工作,现在其他的单位鉴定也是就顺一下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