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早上,笔者与朋友到红城湖路时代家园一楼的张丰抱罗粉店吃早餐,不但味不美且价较贵,并拒开发票。仔细看一看,原来是家“六无”店,即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无卫生许可证、无油烟排放许可证,无物价收费许可证、无门前卫生三包责任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请工商等部门去现场核查并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取信于民,谢谢!
尊敬的网友:
当事人张艳丰于2013年5月28日与出租方包荫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海口市红城湖路南侧时代家园第1层铺面12号商铺,经过一个多月的装修,于2013年7月25日正式营业,从事抱罗粉经营。当事人先后于2013年8月2日依法取得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函、2013年9月22日依法取得餐饮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张艳丰在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抱罗粉经营活动,我局中山工商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于201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张艳丰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活动。
【海口市工商局】 2013-09-23 15: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