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说:八项规定后,聘用人员不能享受第13个月工资,是否有此文件?
2、福建省人口与计生条例:晚婚晚育的是否不用按条例规定,只能享受约3个月的剖腹产产假?
3、若机构合并,单位解聘有什么补偿方式,其中有工龄15年和哺乳期育妇?
谢谢!
第一个问题不属于本局答复。第二个问题: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一百三十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你的用工情况应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才可确定的假期。第三个问题不属于本局答复。(上杭县人口计生局于 2014-11-28 11: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