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不服上虞司法局答复意见,要求绍兴市司法局行政复议

我赵光富于5月11号在本网站写信给上虞信访局。标题:上虞司法局新任局长吴焕九,副局长龚建龙,科员孟立标这三条恶狗,我赵光富盼着你们早些死,查询码88977378424352743606。于昨天收到网上答复,这样的一模一样,重复又重复的答复我不知收到了多少次。他们的答复搪塞应付,文不对题恶意迥避事实。现在我再次,再次要求上虞司法局一,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解释“7个老问题”,二,要求提供2012年3月所谓的答复书,三,要求该局工作人员关于对“7个老问题”所谓表达方式的合理解释,四,要求提供2013年前本人向任何单位和部门提供过录音证据光盘的相关证据(因为这“7个问题”是我根据录音证据光盘整理出来的),五,上虞司法局的答复意见明确显示本案已由省,市,区三级部门处理过,那为什么没有底气依法终结?综上,本人要求上虞司法局认定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有执业过错行为,从而依据浙江省司法厅颁布的《浙江省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赔偿,赔偿本人实际经济损失壹拾万元整。
赵光富:你所反映的问题,已多次答复,现再次答复如下:因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代理你与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后,你对该所办案结果不满,于2010年9月向我局投诉,2010年11月,在我局职能科室的调处下,你与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该所退还代理费并对你进行适当补助。在工作人员不知情的前提下,你对当时对调处过程中进行了录音,你所称的“7个问题”是我局个别工作人员在调处你与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纠纷过程中的表达方式问题,你当时在调处并达成协议过程中表示理解。在以后的多次电话沟通中,也向你做过多次说明。在你与舜杰律师达成协议后,你又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此事,后经双方协商,你已于2012年1月21日自愿与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再次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你也作出息访承诺。2013年6月,经上虞区政法委协调,也再次对你进行了补偿,你又作出息访承诺,并签订息访承诺书。(你在息访承诺书中承诺从此不再对经济补偿金纠纷诉讼全过程所涉及的人与事进行信访、上访、投诉。如有违反,本人愿意交还先后三次补助金)。你所称的“7个问题”,已于2012年3月向你进行解释,你个人表示理解,后我局工作人员也多次在你来访、来电过程中对你进行解释。 你所反映的信访事宜,已由浙江省司法厅“浙司办函2011[107]号”答复,绍兴市司法局于2011年2月、2012年5月两次向你明确说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存在不尽职代理的过错行为。如果你认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行为存在过错并给你造成损失,建议你向绍兴市律师协会申请纠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虞区司法局2017年6月5日
上虞区司法局 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