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生产员工是24小时四班三运作的(8小时一班)。办公室人员是全白班(8小时工作制)
现在公司出了一个新规定,每天需要安排办公室人员值班,对生产现场不定时巡查。
值班时间为:当天下班后开始,第二天上班时结束,共16个小时。值班期间不能离开厂区,每8个小时,要巡查生产现场2次,每次巡查时间在半小时~1小时之间。巡查完后,可在安排的宿舍内休息。
值班结束后不安排补休,只补贴80元。
我们曾争取过,值班结束后 补休,不需要补贴费用。(即上班8小时,值班16个小时后补休,不继续第二天的工作)。但老板不允许。
按新规定的要求,我们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即长达32小时了(第一天上班8小时,值班期间16小时,第二天上班8小时)。
请问:
1、这样的规定(长时间连续工作)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或相关的法律法规?
2、值班的16个小时期间,虽然有部分时间可以休息,但不能离开厂区,这16个小时内是否全部属于工作时间?
3、不安排补休,只补贴80元。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规?补贴是否合理?
您好,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为加班。而值班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具体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值班的补贴法律上没有规定,一般以单位规章制度为准。
2017-03-27 14: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