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公司违背《管护合同》,侵害护林员合法权益

2004年6月,菁林公司全员下岗,经营陷入困境,留守人员长年发不出工资,辖区森林又管不住,到处被盗伐。公司决策层从保护森林和维护生态安全大局出发,将部分森林(山场)发包管护。
菁林公司与本人订立《管护合同》,管护区有6433亩生态公益林,山权、林权都是国有。《管护合同》以将来的收益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做为管护酬劳,具体有:确立管护区保值价,收取(缴纳)管护押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管护合同》符合《合同法》、《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管护区位于久鸣采育场,地处溪南象湖与安溪交界处,相邻界线20公里,之前长年被公开化、专业化盗伐破坏,6公分以上的林木被盗伐光。林区治安秩序混乱,护林难度极大。
经过10年的努力,管护区林木长势很好,都没有被盗伐破坏,亩蓄积超过没有发包山场的5倍。
2004年秋,漳平市林业局接管菁林公司。2006年6月,菁林公司被工商局注销,林业局成立天台公司,注册地在林业局计财股,法人代表是局长兼任,总经理是分管生态公益林的副局长兼任,人员与林业局一同考勤管理,接管菁林公司遗产,以发包、处置或出租国有资产为主业,兼顾套骗国家政策性补助资金,并横加截留。长期无从事森林经营,没有纳税。
由此,天台公司成为林业局的创收机构,是林业局的利益共同体。
2007年起,本人每年数十次要求天台公司结算 “承包山场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都无果而终,仅是象征性借给一点生活费。
2013年7月,本人信访投诉,天台公司代替林业局作出漳林信【2013】13号答复意见书,列举了违背《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荒唐理由,为截留挤占克扣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辩护。
2013年9月,本人不服林信【2013】13号答复意见书,向龙岩市林业局提出复查申请。龙岩林业局要求(龙林信【2013】34号):“双方协商解决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分成,达成新的协议后,双方应尽快结清自合同签订以来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用。”
随后的协商是在天台并没有组织实质性协商,仅是一味强调截留挤占克扣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有理。
管护区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管护合同》约定“承包山场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归乙方使用”之条款,符合《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第(1)点的规定,天台公司并没有在管护区实施过“营造、抚育等作业”。
综上,本人请求:
1.责成天台公司限期纠正“截留挤占克扣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错误。
2.依照《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第(1)点的规定,督促天台公司履行《管护合同》约定的“承包山场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归乙方使用”的义务。
3.建议由与天台公司无关联职务的领导,组成协调小组,牵头协商解决。
信访人:浦加来 身份证号码352626196311221253住址:漳平市桂林街道洋顶路五弄4号 联系电话13959016886
附: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07】119号)
第二条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第㈠款第(1)点规定: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第九条规定:补偿性支出具体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进行公示,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条规定: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各级补偿基金分别设置专账,独立核算,并相应设立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规定:国有林业单位应与护林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二条规定: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规定:管护执行满一年时,国有林业单位要对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直接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挪用或骗取补偿基金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视查证情况,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浦加来同志:
你好!你反映的“天台公司违背《管护合同》,侵害护林员合法权益”诉求事项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2004年6月1日,福建省漳平市菁林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以下简称天台林业公司)与你签订《森林资源承包管护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将久鸣林业采育场场部、宝山工区39林班、41林班、45林班内部分森林资源委托你承包管护。经双方确认:承包管护总面积15690亩,森林资源保值价壹佰玖拾壹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1913560.00),承包期限为叁拾年(2004年6月1日-2034年5月30日)。《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林木收益比例分成、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争议处理等事项作了约定。
经查,你承包管护的15690亩森林资源中,其中6433亩为生态公益林。2007年之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没有进行分割,主要用于支付生态公益林直接管护工资。2007年,我市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根据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各级政府关于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相关文件精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为公共管护支出及补偿性支出两部分。其中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山权所有者的补偿费、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监管费等。各项支出的比例《漳平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均有具体规定,天台林业公司作为国有公司,拟参照集体林的支付比例执行,但你不接受,引发争议。
经查,2013年11月10日,你就承包管护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事宜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天台林业公司履行《森林资源承包管护合同》将上级拨付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全额(336767.6元)支付给你,扣除你预借部分累计拖欠总计259267.6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及2014年4月10日开庭审理,在漳平市人民法院法院宣判之前,你主动于2014年5月29日以与天台林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分歧为由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漳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你撤回起诉。由此说明你放弃人民法院公正、公平的认定和判决,要求以“协商解决”方式,却未改变自己的主张,双方矛盾仍然存在。
经查,2014年7月25日,天台林业公司就你与其签订的《森林资源承包管护合同》及承包管护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事宜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你与福建省漳平市菁林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签订的《森林资源承包管护合同》无效;2.判决你停止一切林事管护活动,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山场15690亩完整移交给天台林业公司验收。定于2014年10月22日8:30时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自你与天台林业公司签订《森林资源承包管护合同》以来,天台林业公司已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预借了你承包管护生态公益林直接管护费,双方届时仍应作结算处理。
你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的理解,所谓“截留挤占克扣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问题,既然你曾提起诉讼,又撤回起诉,天台林业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定于2014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表明双方要求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我局在此不作评价和认定,均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希望你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另外,你所请求由我局组织与天台公司无关联职务的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事宜,我局认为还是按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争议为妥,请谅解。
漳平市林业局
2014年8月26日(漳平市林业局于 2014-8-26 09:1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