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岭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两起案件。这两起案件中都是相同的原告和相同的被告,案由分别为追偿权纠纷和民间借贷。
原告陈某和被告郑某是亲戚。十多年前郑某做生意亏了,尚欠陈某两笔借款,总额为5.8万元。此外,郑某曾向银行贷了两笔款,陈某作为担保人,帮郑某还了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4.3万多元。
郑某有一间800多平方米的猪舍,一直给陈某使用。经过十多年打拼,郑某赚到了钱,有能力偿还债务了。之后,郑某还钱给陈某,好几次送钱到陈某家,陈某都不收。因为陈某觉得,郑某还少了。
剩下的钱该还多少?双方从7万多元,一直谈到8万多元,但陈某还是不同意。
不久前,陈某还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偿还两笔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其中一笔2.8万元的借款,按照1.5%的月利率,这么多年的利息已有5.1万元。其他款项的利息,陈某主张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庭审时,陈某并未到庭,而是请了两名律师代理。郑某称,几年前,他已还给陈某3万元,因此这笔款项,陈某不应该再起诉要求归还。此外,他家猪舍供陈某使用多年,可以抵销欠款的利息了。如果陈某要利息,那陈某也应支付猪舍的租金。
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法官称,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如今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追偿权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另外,陈某确实使用了郑某的猪舍,每年的租金算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经过法官释法,陈某方终于退步了。通过调解,郑某共支付给陈某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