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我们经常会听到单位领导说效能办最近又搞突然袭击,某某事业单位某某科室的某某人被抓了,领导去求情被碰壁,大家最近尾巴夹紧一些,不要干嘛干嘛。由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属行政机关范畴,那么请问各级效能办对非参公类事业单位的效能督查的依据何在????
您好,感谢对效能督查工作的支持、关心。
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中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及《宁德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你所反映非参公类事业单位都在效能建设适用范围内。(宁德市信访局于 2016-5-23 16: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