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共同申请人,与父母一起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时已成年未工作没有收入,但当时政策要求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我认为当时申请经济适用房时要求已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就不合理,现在我已结婚且户口已迁出南昌,却因国家政策,申请过经济适用房的不能在南昌再购买商品房。目前国家鼓励房地产去库存,强烈要求可以享有购买商品房的权利,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目前南昌经济适用房上市细则又迟迟不出台,我可以把我的经济适用房产权部分赠与父母吗?
您好:
根据经适房管理办法规定,未婚子女男30岁、女28岁以内的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报经适房,另外已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不可以购房。目前南昌市经适房上市政策尚在研究制定中,预计年底实施,请您耐心等待上市政策。届时将经适房转为自有产权就可以购买商品房了。最后经适房是有限产权,无法办理变更、赠与业务。
谢谢!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07-12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