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

领导同志,请问现在还能申请开办城区内个体诊所吗?如果可以,需要备好什么资料和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你好!
关于申请开办城区内个体诊所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条件者,是可以申请开办城区个体诊所的。
一、申办个体诊所需要的条件
1.具有国家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本区内注册5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
2.申办临床类别的个体诊所,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3.房屋面积不低于40平米。
二、申办程序
1.向所在地的行政管理机构递交《开办个体诊所申请报告》、《个体诊所开办选址报告》、《医疗机构设置平面图》。
2.行政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受理,进行初步审核,经同意后,申办者按上述申请报告进行个体诊所建设施工、装修。
3.装修完毕,经由主管部门现场查看、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需要递交的资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
以上材料均提供一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
3.医疗机构分类申请表
4.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凭使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复印件)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照片,以及各科室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验原件交复印件)
9.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10.健康体检证明
11.签订医疗废物合同书的复印件
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