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益紫檀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对地下停车位强买强卖

你好!我是金益紫檀小区的业主,开发商和物业联合对地下停车场车位强买强卖。这种只卖不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业主的权益!我们不要求给我们免费使用,但是这种只卖不租的行为实在太过分!地下停车场本就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是供业主使用的。望相关领导能够调查处理此事,谢谢
此外,在此之前我小区其他业主和本人也向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投诉,而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对我们进行了回复,说我们的投入是商业行为,开发商想卖就卖,想租就租,我们业主想买就买,想租就租,我们的投诉是违法的!请问?我们真的违法了吗?我们维护自己的利益就违法吗?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娄底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时,双方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现场查验:(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第五章第四十八条:通道、楼梯、屋顶、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而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就包含停车场库。请问,难道停车场库不是供我们业主使用吗?难道我们不求免费,只求租用的要求违法了吗???
郝敏同志:
你通过书记市长信箱反映《金益紫檀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对地下停车位强买强卖》来信收悉,我局安排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住建部《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地下停车位的投资主体是开发商,业主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中不包括地下停车位的面积,开发商出售地下停车位,符合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是市场主体行为。
来信提及我局工作人员电话答复您的投诉是违法的,针对你所提的说法,对我局工作人员电话答复您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按我局关于书记市长信箱信件处理工作流程,收到来信后会电话联系本人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可能您对我局投诉处理的流程不太熟悉。非常感谢您对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支持!谢谢来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