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告状
控告人:秦隆国,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乡水露村黄牯垅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500412****,联系方式:15774248732。
被控告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怀化市芷江镇北正街。
被控告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240号。
被控告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沿河路232号。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在怀新高速公路土地征收中存在不作为情形;
2.被控告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控告人没有任何撤诉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撤诉裁定,侵犯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控告请求:
1.依法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芷民一初第91号民事判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裁定、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民申字第16号民事裁定;
2.要求被控告人向控告人因土地征收而受到损害进行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名誉损失费10万元,其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50万元,因多年上访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28万元、律师费5万元,以及依法律标准应支付给控告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30.4万元,共计133.4万元;
3.要求被控告人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污蔑控告人及其妻子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芷江县人民政府及芷江县国土资源局在涉案土地征收中存在不作为的情形,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1.2003年11月4日、5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怀新高速公路征地测量人员魏建新等人到黄牯垅组测量高速公路征地面积。2003年11月7日,控告人所在黄牯垅组按魏建新等人测量到户的征地面积分配征地补偿款,但该测量到户的土地面积表并没有被公开,而是被当时村书记朱学文隐瞒,村民只知道被征收的总面积。而朱学文由于控告人揭发其贪污违法事实,出于报复,组织黄牯垅组对高速公路征地到户面积重新进行测量,在该次测量中,故意将控告人实际被征收面积减少,使控告人应得的补偿款减少。控告人实际被征收旱土及山林地6580平方米,但土地征收补偿款却是按3亩的征收面积计算的,少计算了7亩的土地面积,不仅如此,控告人被征收的水田也被少计算了1.05亩,依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控告人应向控告人支付30.4万元的补偿款(8亩x3.8万元=30.4万元)。控告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供证据时,作为征收方的芷江县人民政府与国土资源局,拒不提供控告人被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而且,在《关于对秦隆国等人提出重新分配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的回复》中狡辩称:县国土测绘队魏建新在对黄牯垅组红线内征地面积勾画到户时,因未得到县高指和县国土局的委托和认可,纯属个人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要其交出勾画图记录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实际上,黄牯垅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正是以这所谓的“个人行为”为依据分配到户的,两被控告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致使控告人在诉讼因证据不够充分而败诉,应对此作出相应赔偿。
2.由于土地征收纠纷一事,控告人的妻子罗雪凤被气死。罗雪凤在2006年12月24日猝死,死亡前,罗雪凤是在因土地征收纠纷前往法院的路上。对于死因,芷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中表明,罗雪凤因“心源性”猝死,在医院内科抢救无效死亡。罗雪凤身体一直健康,并没有心脏方面及其他的重大疾病,之所以会猝死,是由于土地征收纠纷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影响其生理健康。因征收不公的问题,控告人及其妻子被污蔑,被骂有精神病,这样的压力可想而知。而且,由于土地征收纠纷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控告人一家不仅有精神上的压力,也有生活上压力,使得罗雪凤不堪重负,最终猝死。对此,两被控告人也有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两被控告人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控告人胜诉,土地纠纷一事就能得到解决,控告人也不会有丧妻之痛,因此,控告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二、被控告人芷江县人民法院无视事实真相,判决不公正。
1.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控告人芷江县人民法院提供的《秦隆国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息访承诺书》为依据作出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裁定、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民申字第16号民事裁定,认为撤诉系控告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实际上,控告人并没有作出任何撤诉的意思表示。控告人签署的息诉罢访承诺书,是控告人迫于压力,在无可奈何的境地下作出的。当时控告人由于多年上访,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顿,不得不接受该笔款项维持生计。而且,控告人认为该笔款项并非息诉罢访的救助款,而是控告人应得的被征收土地补偿款。控告人在一审结束后,依法提出上诉,并按时缴纳了550元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用,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8日《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证。无论是在庭审之前,还是在庭审之后裁定之前,控告人均没有任何关于撤诉的意思表示,既没有口头表示,也没有书面表示。并且控告人的代理人也表示没有作出任何关于撤诉的表示,故原审裁定所谓的撤诉纯粹是无中生有。
2.被控告人芷江县人民法院无视控告人提供的证据,作出不公正判决。控告人为证明其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在一审庭审时就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当时的测量者魏建新也提供了其确有以个人名义到黄牯垅组测量高速公路征地面积的证明。不仅如此,控告人还提供了被征收土地的自留山使用证存根,该山林使用权证上明确写明,控告人的土地坐落于“风火墙界”,且四至清楚,足以证明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及面积。不仅如此,控告人还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经控告人对被征收的土地四界进行指认,可以看出四界同山林权证上的一致,并拍摄了照片,足以证明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达6580平方米。然而,在一审中,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认为控告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控告人经过多次申请,再次对控告人被征收土地面积进行了测量,证明控告人被征收土地面积为6580平方米,测量人为补荣沅、杨跃,实际上,早在2012年就有一份怀新高速岩桥乡水路田村面积复核图也可以证明控告人被征收的土地面积。
综上,由于被控告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导致控告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妻子因此死亡,精神上也受到损害,故控告人恳请上级相关部门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以还控告人公道。
此致
敬礼!
控告人:秦隆国
2017 年 9 月 23 日
hhzjxfy:关于对“政府机关不作为,农民土地征收面积被搞鬼”一帖的网友“秦隆国2017”:
你好!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刊发了《政府机关不作为,农民土地征收面积被搞鬼》一贴,引起了我院对贴文中所反映情况的关注和重视。帖子中包含3项控告请求,其中第1项控告请求为“依法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芷民一初第91号民事判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裁定、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民申字第16号民事裁定”,我院对帖文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就第1项控告请求回复如下。
一、本案庭审情况
秦隆国,你与被告朱学文、第三人魏建新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芷江侗族自治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由于案情复杂,又于2011年6月9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芷江侗族自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案号为(2011)芷民一初字第91号的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你要求被告与第三人赔偿你少获旱地征地补偿费、误工费、差旅费等经济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后你不服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你于2011年12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案号为(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297号的终审裁定:准许你撤回上诉。至此,庭审全部结束。
二、事情处理情况
案件审理完毕后,你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2012年4月6日两次到我单位上访,我们都接待了你,并留有询问笔录,笔录上有你的签名和手印。我单位领导与承办法官先后于2012年4月19日、4月28日两次主动与你见面协调,并留有询问笔录,笔录上有你的签名和手印。期间,我单位办案法官杨阔等人先后于2012年1月11日、2012年3月27日两次对涉案地界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特别是2012年3月27日这次,我院协同国土局2名技术干部,同时还协同当地乡政府干部杨爱忠、毛秋林等人在时任村文书秦隆均的陪同下,到岩桥乡水露田村黄牯垅组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走访调查结束后,经过我院与相关部门协调,你于2012年4月28日当天从我院领取了旱土、水田、幼果、用材林、补偿款等款项共计18271元,同时你出具了一份《秦隆国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息访承诺书》,你自行承诺本案到此结束。至此,事情处理完毕。
以上为案件审理和上访处理的全部经过,所有事情经过均有案卷材料为证。
三、本案处理意见
(一)你在帖子中描述到,你迫于压力才写了《秦隆国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息访承诺书》,该说法缺乏根据,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给你施过压。
(二)你在上诉过程中作出的撤诉行为,是你自愿的,法院案卷材料上有你的亲笔签名和手印。
(三)补偿款收据和息访承诺书上均有你本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都是你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且整个案件和事情处理过程,你都亲自参与了,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逼迫过你。我们随时欢迎你到我单位来查阅相关案卷资料。
综上,你帖中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你提出要求各类赔偿、补偿共计133.4万元于法无据。同时,我们郑重地提醒你:请你理性维权。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6日
2017-09-26 11: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