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跑一趟只是一个口号?(致嵊州各职能部门)


最多跑一趟只是一个口号?
  致浙江绍兴嵊州相关职能部门(信访局、建设局、工程质检站、安检局、电力公司、银监局、市纪委)
   事情经过:
  本人2014年1月购买嵊州圣都置业开发的位于浦口街道的东方豪庭商品房一套,按照合同约定,房子要求通水、通电、通路,而且购房合同约定15年12月30日交房,期间开发商曾虚构验收合格,后被识破未果,没有想到其为了节约投资,私自用开发房产用的基建临时用电来充当永久性用电,欺骗购房户收楼,春节后,业主代表曾前往浙江绍兴嵊州信访局、建设局、质检站、浦口街道、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消防大队等部门,希望各政府部门能对于临电使用做一个管理,而且因是临时用电,电梯使用也存在极大地安全隐患,家里的电器因电压不稳,经常出现被烧坏的情况,另外小区有不少老年人居住,就连17年大年三十那晚,也出现了跳闸情况,最近一次于2017年12月15日因用电超负荷导致电缆线被烧,进而导致整个小区停电一天的事故;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居住环境。基于开发商的违法事实,恳请政府各主管部门出于执政为民的考虑,希望能妥善处理好东方豪庭业主的权益保障问题,构建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我们的诉求:
  一、关于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第88号令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我们要求 ⒈市建设局按照部令规定履行职责,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 ⒉因该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在限期改正期间,责令开发商暂停销售二期商品房,同时回收其违规发放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另外小区业主曾在2017年2月份接到市信访局的联席会议记录,要求开发商于2017年2月20日前缴清电力工程尾款,可惜到12月20日仍然没有缴清款项,也不知道这期间是怎么个督促?期间按理二期房产销售这么多,可为什么就唯独这点承诺的工程款落实不到位?是否有部门相应人员的失职、渎职情况发生?
  二、关于电力公司 根据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二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一百条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我们认为,市电力公司在明知开发商“该小区未落实好外部电源供电工作,长达24个多月不采取任何纠正措施,也不进行必要的提醒告知,默许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同时,电力公司在开发商竣工验收和向业主交房的关键时间未做任何告知,致使小区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误以为小区已完成通电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致使小区业主在交房验收时同样误认为该小区已正式通电,符合交房条件而接受开发商的交房,客观上配合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我们要求: 1、应尽快完成正式供电; 2、与开发商一起承担因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关于安检局,既然前期小区有发生过电缆线烧毁的情况,就存在社区安全的隐患,希望安监局能加以检查督促乃至罚款。
  四、关于质检站,对于建设工程项目,负有工程质量验收把关之责任,现在也电都没有保障的房子是怎么验收出来?另外一年之内,前有东城名苑,后有东方豪庭都因临时电的问题而导致群访事件,是否有尽到责任把关?还是存在其他的利益输送?毕竟2015年11月20日嵊州建设局曾经在嵊州信息港回复过东城名苑一期业主问题答复,可为什么2016年2月1日就是这个临时用电可以出竣工备案表?请质监站相应人员回复!
五、关于市信访局,信访局作为百姓一个向上申诉的重要窗口,一个希望能有人认真负责东方豪庭的案件,二是希望能有人跟进案件的落实情况,可惜东方豪庭的陈年案,虽然信访局曾经有组织相应部门召开了协调会,可对于协调会后的结果根本没有跟踪,这有违背省委车俊书记倡导的最多跑一趟提议与要求;
六、关于银监局,东方豪庭建设规划有500多户人家,一期楼盘已经售完,二期也已出售100多套的情况下,为什么到现在也个电力尾款都凑不起?是否有存在违规转移资金的情况?其基本户与一般户,难道没有人监管?另外据说今年开发商有新增贷款,可为什么仍然连几百万钱也不付清?是否有人违规予以放行?
  七、关于开发商,开发商对于未满足收房要求的房子要求购房户收房,存在明显合同欺诈行为,理应按照《购房合同》予以赔偿,赔偿金额可分为两拨考虑:
  (1)、对于未收房者,按照《购房合同》规定符合真正收房标准超过90天,未能按要求收房,可以选择退房并赔偿相关利息补差;
  (2)、对于已收房者,按照《购房合同》予以房款金额每日赔偿万分之一的赔偿,直至电表安装到位日为止;
  为何楼盘临时用电被验收合格的事情,在嵊州层出不穷?去年前有东城名苑楼盘一期被披露,今年又发生东方豪庭楼盘,而且这两起都因同样问题,最后被群访?难道仅仅是审核把关不严?还是固有流程程序问题?而且政府都为此开过协调会,可协调会的结果过了近一年都未能落实到位,这是为什么?最差的比方,我现在想打官司都不知道怎么打?因为我们的电表到现在都未落实,买了房又不能收房,这让普通百姓怎么办?在此希望市纪委与其他各级部门能帮忙百姓一个公道,还百姓一个安稳的家!谢谢!

临时用电可以违规使用这么久,社区安全保障谁负责?

一声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