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形式,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替代。其中生产队直接改为村民小组,且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没有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与原生产队之间保持了完整的承继关系,应依法拥有其对应的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但现在农村很多土地被办至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的经济合作社,请问为什么可办到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的经济合作社名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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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佛山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历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2年至2010年,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依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上调查登记到行政村一级(即村民委员会)。第二阶段是从2011年开始至今,主要依据是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的要求: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分别确认给村内各经济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根据该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第一阶段的成果基础上,继续细化到行政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合作社),目前该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二、在目前阶段,存在有些土地确权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现象,部分是第一阶段确权工作的结果,部分是第二阶段确权工作中,发现有些村民委员会存在无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一致同意将土地所有权确权到行政村一级等情况。
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致电我局地籍管理科,电话:83382201。顺祝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2012-12-19 15: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