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浙江省近日公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前实行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于2002发布,2010年修正,而新办法于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对比了新老两个办法的条款发现,新办法的制定依据更加全面,对一些定义做了更明确的解释,对企业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周期等等都做了更明确的说明。
▲网络配图
对企业增加管理
1、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对比老办法,增加了对于工资支付宝保存时间的规定。同时新增了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劳动考勤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等条款,做到有据可依。
2、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即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一般来说,工资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那么对于非全日制工怎么规定呢。新办法新增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即最长不得超过15日。删除关于按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的表述。删除关于“年薪制”支付工资的规定。
对员工增加约束
除了对企业增加了管理,对于员工,新办法也有了一些新的约束。比如新增了: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
对于拖欠工资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拖欠工资事件。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指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次拖欠10人以上工资的;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同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建筑业等行业领域拖欠工资风险情况,实施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来源:金华晚报
这是你们公务员的事,跟普通老百姓没什么事
这么多文字没看明白,到底是要涨还是要跌?
反正不关我的事
没说涨跌,只是说要有清单
就看看···
新单位据说不给工资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