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检察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2015年11月3日傍晚,我村陈善军一家强行把我家新盖的厕所推到。事后我去他家进行理论,不料被陈善军用铁棍打成右小臂粉碎性骨折。经永州龙溪司法所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后东安县南桥镇派出所进行3次侦查取证,将陈善军抓入看守所。不料的是东安县检察院对此事做出了不逮捕,不公诉的决定,甚至当事人连医药费都不给我赔偿。东安县检察院的执法不公正,不公平的处理我表示不服。以上事件并非我的虚构,有视频(物证)为证,有村里人(人证)为我作证,有我的伤残鉴定为证,更有派出所的调查为证,但东安县检察院却对陈善军作出不逮捕,不赔偿的决定,这显然有悖法理!难道陈善军的亲戚曾经在东安县检察院任职,就让我们这么无助,被人打了还要自己出医院费,无人问津。这有悖于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我恳请领导调查、处理,还我一个公道!(如申诉请求得不得回应,我将逐级上诉)

你好!2016年7月19日,我院收到红网转来的周小波信访一案材料后,我院检察长刘繁荣同志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分管公诉科、侦监科、控申科等部门的副检察长以及上述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再次对该案进行了研究,并向永州市检察院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同时安排专人对此信访材料进行办理。现该信访案已办理完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员基本情况
1、信访人周小波,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安县南桥镇集中村5组5-15,联系电话:15130132299。
2、被信访人陈善军,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00314791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住海城区海南路145号海宁小区929幢204室。
二、信访人基本诉求
1、信访人周小波不服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陈善军的刑事责任。
2、信访人周小波要求陈善军赔偿损失。
三、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陈善军涉嫌故意伤害周小波一案,由被害人周小波的父亲周吉友于2015年11月4日报案至东安县公安局,东安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同年11月16日立案侦查;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善军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11月2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4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4日、4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相关犯罪事实仍未查清,2016年6月8日,我院依法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事实
陈善军与周吉友两家本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宅基地归属产生纠纷,2015年11月3日,陈善军拆了周吉友家建在纠纷土地上的厕所。当天晚上19时40分左右,因宅基地纠纷周小波及其父亲周吉友纠集十余人先后聚集到陈善军所开的小卖部(安装有监控设备)找陈善军理论,后双方发生冲突。从监控视频来看(该监控视频没有声音),大约在19:43分,周小波带领一车人先到达陈善军家,周小波到后与陈善军一家说了些什么,之后周小波一行人将陈善军家的货物架、玻璃柜台踢了几脚,陈善军的哥哥当时拿起条凳想打对方,但被抢了下来,当时双方没有打起来;过了几分钟后,大约19:48分,周吉友又带领一车人来到了陈善军家,周吉友到场后手中拿着手电筒,对着陈善军的家人,一边理论一边指指戳戳,在理论过程中,周吉友将陈善军母亲和陈善军推搡了几下,双方仍在理论;19:50:40秒,周吉友先上前将陈善军推搡了几下,之后周小波又上前推搡陈善军并用手在指指戳戳,这时周小波一方的人都冲了过来,陈善军的儿子陈冠颖也同时上前,陈善军反身往店里走,紧接着其子陈冠颖被周小波一方五六个人围住殴打,其中一个人拿起店内的木凳打陈冠颖;就在周小波一方的人正在打陈善军儿子陈冠颖的过程中,19:51:03秒,陈善军拿着铁棒冲出来向周小波等人打去,打在周小波右手,周小波捂住右手站在一边,然后四五个人转过来抢陈善军的铁棒,并用手肘部打陈善军,其中一个人拿起木凳打陈善军;打了一会儿后,在周吉友等人的劝解下,双方散开,就在打架的同时周小波一方的人从车上拿来2根钢管,但并未用钢管打人;之后,抢下铁棒的人又用铁棒将玻璃柜台打烂,周小波方的人也用钢管打玻璃柜台,周吉友又进行了劝阻,大约19:52分双方才散去。该案当中,双方互有伤势,后经法医鉴定,周小波的伤势为轻伤一级,陈善军的伤势为轻微伤。该案当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赔偿对方损失。
五、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陈善军涉嫌故意伤害周小波一案,陈善军提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其并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该案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陈善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信访人周小波不服,继而上访。对于该信访案,处理意见如下:
1、信访人周小波不服我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要求追究陈善军刑事责任的信访请求,我院已在不起诉决定书当中明确告知周小波可以采取的法律程序是: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信访人周小波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鉴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调解,由于民事赔偿不属于我院管辖,建议信访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