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2月25日,地点:官坑村,人物:打人者:陈双安,陈双巧,被打者:陈华山
我儿子陈华山被村里一兄弟俩陈双安和陈双巧用木棍殴打了,被打当天我报警了,警察没去处理,到了第二天早上,我继续打电话报警,警察才进来调查,我儿子经医院鉴定,已构成轻伤。我们有拍照片留底作为证据。听说打人者:陈双安,陈双巧,他们有亲戚是在漳平市和龙岩市政府里当官,在他们的保护包庇下,医院治疗的钱他们也不出一分,以为自己有亲戚是公安人员,就来欺压百姓。我们多次到公安局和派出所想讨个说法,但他们一直敷衍搪塞。案件久拖不决,一直拖到今日,还没解决,我们的权益如何得以保障? 案件久拖不决,我们深受精神折磨,我们的权益受到严重地侵害。只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慎重对待这案件,合理妥善地处理这件事情。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权力。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只能用来管理社会,为人民服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构成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不构成轻伤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轻微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进行双方调解、赔偿医疗费等达成协议,还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人者进行行政拘留、罚款等。
在此,我强烈呼吁领导,对此案给予关注和过问:彻查案件真相,依法严惩;并彻查办案人员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陈榕木先生:
您好!
您在龙岩市政务服务平台反映《溪南派出所办事效率低,刑事案件久托不决,请领导对此案给予关注,谢谢!》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4年02月25日14时许,陈双巧、陈双安在您自家“景坑”山场砍杂木并堆放在路边,后您儿子陈华山也到该山场砍杂木,双方发生争执,陈双巧拿了一根木棍(长约1米,直径约5CM)打了您儿子陈华山左小腿两三下,后被陈双安制止。您儿子陈华山拉了一根杂木就先回家了。漳平市公安局民警与村干部多次做双方工作,并组织调解,陈双安、陈双巧一方不接受,调解未果,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就您要求赔偿的问题,告知您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漳平市公安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陈双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漳平市公安局于 2014-4-8 17: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