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约定为“江浙沪”,合法有效?
案例简介 薪酬外包项目
王某2012年5月入职某食品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地为“江浙沪区域”。王某先后在上海、浙江等地从事销售工作,无固定办公场所。2017年7月开始王某在苏州从事销售,2018年11月,因业务需要,将王某的工作地调整为浙江湖州,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均不变。王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经多次通知未果,遂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解除行为违法,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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