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诉求编号ND16010500011的三次诉求

周先生对原诉求编号ND16010500011回复内容已收悉,现第三次诉求。因标准合同是相冲突的具体条款内容很长,该市民要求,工商局处理相关事情的工作人员直接与他本人进行联系。请有关部门给予答复。
经了解,周先生投诉件涉及购房户实际为翁怡婵,其认为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第六条“房产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与主合同中的约定有冲突。经调查,该购房合同文本签订于2014年4月2日,使用的是福建省建设厅及福建省工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户在该示范文本第四条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按套计价,该示范文本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经与周先生联系说明情况后,其对该合同条款无异议。但其又认为附件六条款中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上”为不合理条款,其认为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上”应认定为不合格,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能否在3%以上,我局不是该新诉求主管部门。
(工商局于 2016-2-4 17: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