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事业人员的绩效工资的基数一直都是参照2008年的工资标准执行49147元在执行,政策允许上浮30%。2017年,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事业人员基本工资涨幅超过行政人员基本工资为理由,在49147*1.3的基础上又减少了6000元,结果不少事业人员基本工资加的部分还不如绩效工资减的多,本来工资收入就不高,还要减这么多,大大打击了事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我就想问一下,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样的做法是否和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相违背?明加暗降?
匿名同志:你向领导信箱反映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已于2017年10月31日转至我局,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2014年10月,为配合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提高1200元,这个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以后的个人缴费支出,为月人均800元。二是为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比重,将部分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为月人均300元。三是考虑到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基本工资标准一直没有调整,此次调标净增资月人均100元。2016年7月,根据国办发[2016]62号文件规定,国家再次调整基本工资的标准,同时,将部分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人均200元纳入基本工资,人均增资约300元/月。国家这两次调标,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嵊州市完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2017年起,机关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总量减少6000元/年。特此答复。联系人:钟建联系电话:83126020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