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2014年5月,我公司为了取得银行贷款,公司大boss要求财务部请评估机构对2010年取得的一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当时取得此块土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5000万元,评估后确认的价值为8300万元,财务部按评估价值调整了该土地的帐面价值。
随后公司对该土地进行了开发,清算一年后,在一次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公司不应当按评估价值来确认土地成本,并责令公司补缴因此少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相应的滞纳金及罚款,公司不解,问税务机关的此项处理依据是什么?
处理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这里所称的法定重估指的是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全国或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定。现实工作中,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的资产评估既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调增资产价值。已进行的帐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由于采用土地评估价值而导致少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