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因“强盗逻辑”蒙冤坐牢两年半

湖南省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在2011年3月从炮团侗族苗族乡党委书记调到民宗局后,为落实领导批示,从当年到省市争取的230多万项目资金中,调度了11万元予以安排,并按计划、凭收据全部调度到位。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三年后,这种领导安排的职务行为成为一场噩梦,凭送来调度资金的经办人一句话,被炮团财政所长刘艳桂把三年前个人贪污的6万元说成平分,纪委隐藏无罪证据33个月,被看守所羁押29个月,成为落实领导批示的“报酬”。
更令人意外的是,明知事出有因,怀化中院于2015年6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明知在无罪证据被纪委扣押的情况下,重审判决依然换汤不换药,在第二次上诉判决中,无视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无罪证据和客观事实,作出主观勾兑的荒缪判决。纵观判决的内容,简直荒唐可笑。
真相被掩盖:定罪的证据都来自三个人的口供,而三人之间的口供无法相互印证,口供与证据表明的事实也无法印证,对伍献清贪污2万元的事实没有任何书证。自2009年7月20日6万元公款全部转入刘艳桂个人存折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资金的真实去向,仅仅凭刘艳桂个人的口供便认定为三人共同贪污,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
1、伍献清当庭提交的领导调度资金证据,说明了炮团调度3万元的实际去向,证明了贪污罪名不成立。
2011年3月调任县民宗局局长,同年,四位县领导签字批示要民宗局安排资金25万元,因此,在该局到省市协调到位的230多万资金中调度11万元(证据1),其中从炮团到位的43万元中调度3万元。在2011年12月底项目资金部分到位后,2012年元旦期间刘艳桂只付了1万元,另外2万元却因岩头坪村鱼塘项目资金未到位而拒付,作为支付2万元调度资金的前提条件,不得不同意在2012年元月6日预付岩头坪村鱼塘10万元(证据2),刘艳桂才于2012年1月12日送来另2万元,随即便按计划安排到了岩头乡龙坡村。所有证据表明:刘艳桂只送过一次2万元给伍献清,且多次承认是伍提供的烟酒发票报账后,才揍齐2万元送的现金,该2万元在2012年1月17日按调度计划支付到了龙坡村(证据3、4),伍献清根本没有占为已有,纯属于县领导安排的职务行为,根本不存在贪污事实。
2、刘艳桂供述“平分6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刘艳桂供述6万元化债资金是根据领导(伍献清、陈沛)的意思“三人平分”,这一事实只有被告人刘艳桂个人的供述。刘艳桂作为本案的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要有其他的书证印证后,才能作为证据认定。但是本案只有被告人刘艳桂的供述、没有其他书证印证,认定伍献清贪污2万元的根据在哪里?在所有供述材料和庭审中,陈沛从来没有认可有“三人平分6万元”的预谋和得到2万的事实,也根本没有从中拿取2万元的事实依据,刘艳桂的供述自然属于一个假证。作为假证,不能认定伍献清和被告人陈沛构成贪污犯罪。由此可见,法院的认定不符合“刑诉法”证据认定的范畴。法院以司法鉴定作为定罪的依据,而司法鉴定没有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出发,作出的结论显然是不合法的,理由是没有使用当事人的原始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也没有使用原始的财会凭据为鉴定依据,所以,该鉴定属于不合法证据。
3、资金运行的银行凭证,无法证明三人平分了6万元。
银行账单表明(证据5):2009年5月25日刘艳桂从炮团信用社蒋映和的存折取出6万元,同时存入自己在炮团信用社的个人账户。当月27日刘艳桂从炮团信用社取出49900元再加100元,存入其朗江邮政银行的个人账户。2009年6月4日从县城西区邮政银行取款3万元、又从会同老农贸市场的邮政银行取款2万元、共5万元去向不明。7月20日从炮团信用社将余款10122.47元支取又存入其个人的工资账户,至此,6万元公款已全部消失,说明根本没有私分的事实。
刘艳桂供述是事隔三年后、在伍献清到民宗局任局长之后才将2万元送来的,没有任何书证证实刘艳桂送来的2万元,是三年前的化债资金,唯一的凭据是被告人刘艳桂推卸责任的供述。被告人刘艳桂多次供述,是在伍担任民宗局长后给的2万元。也就是说在伍担任民宗局长之前,刘艳桂没有给过伍2万元。当庭供述也是在伍担任民宗局长后给的2万元。而且有刘艳桂在2011年12月2日(证据6)到局长办公室办理项目资金拨款审批手续,回去后的书证记载:“6.8万搞出来,只要站所人员签了字就可以了,不让胡知道,跟沛师一起找伍”,这一客观证据说明:到2011年12月2日6万元仍然控制在刘艳桂个人手中;也说明到这个时间点资金全部被刘艳桂个人占用的事实。
民意被强奸:终审判决否定了辩护人的合理辩护,以及当事人对基本事实的辩护意见,中院对当庭提交的无罪证据既不采纳、也不反驳,仅凭被告人刘艳桂推卸罪责的谎言定罪量刑,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1、客观证据显示6万元资金被刘艳桂个人贪污,根本没有私分的事实,法院的认定完全以被告人刘艳桂的供述推定罪名。从公诉机关取得的证据表明:6万元公款在刘艳桂手中64 天已全部消失,由被告人供述主观推定的结论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证据表明的基本逻辑。如果有平分的预谋,为什么要等到三年以后才分?显然是凭个人供述强加的罪名。
2、无罪证据被纪委隐匿,是认定事实错误的根源。
在当事人双规期间,纪委于2013年11月25日先后三次收缴并扣押了当事人的所有无罪证据(证据7),该证据证明伍担任县民宗局长的2011年度,按照领导安排实际调度资金11万元的收支情况,并表明了被告人刘艳桂提供的3万元调度资金去向:1万元用于广坪镇中云村修水泥路,2万元用于岩头乡龙坡村修公路。所有凭证,无论在侦查、起诉、三审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中,均没有一丁点展示。家属和三任律师无数次到纪委请求引以为证,均遭拒绝。由于前三次开庭时,证据扣押在纪委,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当事人今年6月7日解除羁押后,无数次到纪委恳求,直到2016年7月5日才取得相关证据(证据8)。在2016年8月2日将无罪证据当庭提交给主审法官,中院既不采纳、也不反驳,终审判决结果却依然认定错误事实、将错就错。
3、终审判决与会同的两次判决如出一辙,在事实认定上没有任何区别:
第一次上诉时,中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本人解除羁押、取得能证明2万元资金去向的原始证据后,当事人当庭提交了从纪委取得的无罪依据,判决却只字不提相关证据的客观存在,也没有任何反驳的具体意见,无视当事人申辩的基本事实和客观证据,仍然凭个人口供定罪量刑。更荒唐的是:在另外两名被告人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的前提下,均免除了罚款,其中一人还减少了五个月刑期。更可笑的是:被告人刘艳桂不仅有贪污6万元的客观证据,此外还有长期挪用公款37万元的供述和事实,法官却视而不见,没有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终审判决完全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底线,纯属枉法裁判。
总之,判决轻信口供,无视证据,认定三人共同犯贪污罪的事实错误,调度资金完全是落实领导的批示,根据相关法规和刑九细则规定,伍献清完全具备无罪的法定条件。
希望用证据说话,给无辜人一个公道。
蒙冤人:伍献清 2016年12月23日
蒙冤人wxq:证据1 补上证据1
2016-12-23 17:26:13

时刻网友1482485139973:回复: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因“强盗逻辑”蒙冤坐牢两年半 现在当官之道只能蛇鼠一窝,你一人想当清官必遭人暗算。2016-12-23 17:26:18

蒙冤人wxq:申诉 本案现在处于申诉阶段,以往的上诉、开庭、结果,相关部门都无视事实依据,我行我素进行断案,故借外地熟人的网发布到红网,一方面为自己喊冤,一方面希望相关部门能看到此贴,并给予公正的判决。 2016-12-23 17:35:29

蒙冤人wxq:欢迎来找茬 若是有网友发现我给出的证据存在任何不足的情况,请在评论中指出,我必完善之,谢谢2016-12-23 17:40:40

网友20161223175122:楼主的“冤案”恐怕另有隐情,没有证据并不等于完全“无辜或者无罪!” 办案及司法程序有明显的瑕疵!但是楼主的“冤案”恐怕另有隐情,没有证据并不等于自己就完全“无辜或者无罪!”至少可以断言在廉洁从政方面恐怕并非“洁白无暇!”2016-12-23 17:51:22

时刻网友1482509691270:回复: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因“强盗逻辑”蒙冤坐牢两年半 第6楼不干不净,谁说得清。2016-12-24 00:15:30

网友20161224143339: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因“强盗逻辑”蒙冤坐牢两年半 第7楼 法律的善与恶就看其在实现谁的意志,维护谁的意志。法律因为实现了上帝的意志而神圣,法律因为实现了人民的意志而伟大.
 例如:菜刀很伟大,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太多的方便,但不能因此迷信菜刀,因为菜刀可以杀人,而且既可以杀坏人,也可以杀好人,什么人都可以杀。所以,当人们迷信菜刀的时候,菜刀就极可能成为杀人的工具。2016-12-24 14:33:39

时刻网友1482625483453:回复: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因“强盗逻辑”蒙冤坐牢两年半 第8楼我相信肯定不会有人处理?2016-12-25 08:25:28

时刻网友1482713616394:回复: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因“强盗逻辑”蒙冤坐牢两年半 第9楼相信法院的公正判决,想如今何必当初呢?2016-12-26 08:54:25

时刻网友1482743402781:回复: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因“强盗逻辑”蒙冤坐牢两年半 第10楼最怕办案单位了……权大2016-12-26 17:10:53

时刻网友1482749840232:回复: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因“强盗逻辑”蒙冤坐牢两年半 第11楼只要是吃公家饭的老总都是不能惹的,一个办事员就能灭一群人,2016-12-26 18:58:10

网友20161227095800:回复: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因“强盗逻辑”蒙冤坐牢两年半 第12楼纪委无端隐藏无罪证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只能有一个推理的结论,有人在故意陷害!
2016-12-27 09:58:00

xjhdc:公正 第13楼现在很多人信访不信法,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法治社会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办案,我相信有关部门会公正依法处理,让一些不轨之徒无法接机在网上炒作!2016-12-27 19:32:17

卡机嘛:大 第14楼经过一审,二审还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审判,那还可以申请再审,法律救济途径相当完善,自己是清白的何必到网上喊冤2016-12-27 19:38:14

ndsmnd:依法 第15楼现在审判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相信司法部门会依法公正处理!2016-12-27 19:40:12

偶吧:审 第16楼现在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不必要喊冤2016-12-27 19:41:12

傻了捏:审 第17楼没必要喊冤,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可以申请再审,走审判监督程序,舆论救不了你2016-12-27 19:45:34

时刻网友1482898781144:回复:会同县原民宗局长伍献清因“强盗逻辑”蒙冤坐牢两年半 第18楼这样的漏洞,我们外行人都看得出来,办案人员智商应该高出我们常人一些。在侦查未结束阶段,伍局长是不允许看到所谓的无罪证据材料的。这是一个常识,那样的话,任何人都可以修改或者隐藏原始的资料证据,岂不乱套了。文章避重就轻,应该隐瞒了其他的犯罪事实,不然法院不可能判你如此重的刑罚。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判,法院应该是尊重事实的。2016-12-28 12:20:39

网友20161228124657:回复:会同县炮团乡财政所长捏造贪腐事实,我被迫蒙冤 第19楼纪委可以隐藏无罪证据33个月?我不懂;法官可以枉法裁判?我不懂;证据不能成为办案的依据?我不懂;口供可以作为定罪的实证?我不懂;聂树斌、曾爱云等等人为的冤案从何而来?我更不懂!!!2016-12-28 12:46:57

网友20161228124942:回复:会同县炮团乡财政所长捏造贪腐事实,我被迫蒙冤 第20楼自古以来,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2016-12-28 12:4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