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回迁问题,求助!

市公安局领导:
您好!本人因上学原因,户口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建新村委会儒洪村迁出,现户口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上,单独一个户口,落户在我姐住址那里。现本人工作地点是石山镇,工作年满10年,社保一直交,现跟父母常住儒洪村,本人妻子、子女不能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妻子和子女户口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北铺墟,需办理很多义务不方便。根据相关政策,本人想把户口迁回原户籍(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建新村委会儒洪村),把妻子和子女也一起迁回到同一本户口薄上。具体办理流程,需提供哪些材料?万分感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户口回迁问题,求助!”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海公通[2014]129号)第六十二条全市范围内户口性质不变的市内户口迁移。
交验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属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按市内户口迁移类别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夫妻投靠户口“非迁非” 或“ 农迁农”落户的,提交《结婚证》。
(2)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户口“非迁非” 或“ 农迁农”落户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3)在城镇因家庭住址变迁户口“非迁非”迁移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因家庭住址变迁户口“非迁非”或“ 农迁农”迁移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在原籍农村有合法自建固定住房并居住生活,户口“非迁非”落户的,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或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小组(经济社)、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房屋相片。
2017年5月19日,我处电话联系您,已告知您相关政策规定和具体办理流程及应提交的手续。
此复。
【市公安局】 2017-05-16 10: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