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配合处理

黄女士来电反映,2月24日早上8点在人民医院门口她被小车(车牌号为:闽JQ1057)撞伤,造成左脚膝盖受伤。当场报警后,交警认定是小车负全责。当时也没有查看驾驶员的驾照,就问司机和她想怎么处理?是私了还是公了?驾驶员称报保险。之后到医院检查了伤口,驾驶员付了医药费,并且赔偿了她一件雨衣。但她的电动车也损坏了,且受伤期间也无法正常上班。联系驾驶员,一直称报保险,迟迟不处理。于是她于2月26日联系保险公司,称要责任认定书才能理赔。再联系交警称需双方到场才可以办理责任认定书。但驾驶员不愿意去,让黄女士报警,由交警处理。烦请有关部门介入核实并处理。
贵处转来黄女士投诉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配合处理的诉求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2月24日8时06分许,我队直属一大队值班民警接110转警报称在宁德市人民医院口,黄淑玉(身份证:352201198601070043)驾驶电动车与彭希文(身份证:352201197508194119)驾驶的闽JQ1057小车发生碰撞,无人受伤。直属一大队值班民警李凌,罗文辉即驾驶闽J8069警号警车前往事故现场,途中接110转警通知当事双方已协商私了,无需民警处理,值班民警随即返回大队。2017年3月2日,因电动车驾驶人黄淑玉并未收到小车驾驶员现场协商的赔偿金额,故投诉值班民警不作为。我队直属一大队接到诉求件后,于2017年3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直属一大队处理该起事故,并出具第35090202170015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车驾驶员彭文希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在民警李凌的主持下,小车驾驶员彭文希同意赔偿电动车驾驶人黄淑玉人民币1700元整,支付方式由保险公司转帐,双方当事人当面签字同意并表示无异议。
(宁德市公安交警支队于 2017-3-10 10: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