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二手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出炉
6月25日,长沙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推出9条措施,打响“反炒房”攻坚战。26日,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台二手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明确该中心从26日起严格执行“反炒房”调控政策。为妥善处理政策执行前的遗留业务,该中心已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从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对限购对象及套数、限购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与25日出台的“反炒房”调控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其规定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在本市限购区域内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2年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含军队院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等。
“我们从6月26日起严格执行‘反炒房’调控政策,对之前遗留的二手房交易业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6月26日前,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均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
为妥善处理政策执行前的遗留业务,该中心已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从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我中心将在7月13日前集中受理遗留业务,交易双方须在收到审核单后1个月时间内完成相关交易,否则将被视为无效。”上述负责人说。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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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细则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集体研究,特制定二手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
一、关于限购对象及套数
(一)本市户籍家庭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二)市外迁入新户籍家庭(已落户两年,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
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家庭
1.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关于限购时间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2.在本市限购区域内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3.暂停企业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三、其他相关规定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2年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2.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3.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含军队院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4.夫妻离异后未再婚的,任何一方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5.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其购房资格、住房公积金使用不受上述限制,但须获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
四、关于限购政策执行时限的问题
从2018年6月26日起,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一)2018年6月26日之前已完成如下工作的,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
1.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
2.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
3.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妥善处理政策执行前的遗留业务:
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
长沙市限购区域内存量房交易
个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2%
为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遏制投机炒房,充分发挥税收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长沙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长沙市税务部门今日颁布公告,对长沙市限购区域内存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
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其他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2%,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1.88%调整为2%。7月12日起施行。
唯一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变。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即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通俗地说,如果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能提供购买合同和发票(自建房屋不能提供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没有上一次交易价格记录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他情况实行核实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来源 | 长沙晚报 湖南日报 |责编 | 颜开
校对 | 刘倩 | 排版 | 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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