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杜文育 通讯员 赵市伟 薛颍
手机“炸弹号”绑定每月最低消费资费套餐,在约定时间到期后,许某要求变更套餐遭拒,遂将许昌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取消许某名下号码所执行的套餐入网资费标准。
2014年3月,许某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预存话费1万元,办理了一尾号为4个5(俗称“炸弹号”)的号码入户,并于当日办理了“4g飞享套餐上网版-418元套餐”,即每月最低消费418元,预存的1万元话费分24个月返还完毕。当日,该公司为许某开通了该手机号码的上述资费套餐。
2016年3月,许某要求变更该公司办理的资费套餐被拒,遂将许昌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公司取消该套餐资费标准,返还已收取的5000元话费,并赔偿损失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提出上诉,同时提交了手机销售协议书、缴费发票、业务受理单等新证据,证明双方约定418元套餐使用期限为24个月,过期后许某有权变更套餐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所使用号码资费标准有效期至2099年,在有效期内不能降低套餐标准,该资费标准对许某的权利构成限制和负担,许昌移动公司在入网时应向许某作出明确说明,在许某作出确认的前提下提供资讯服务,以保证许某的消费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本案中,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许某诉求取消418元套餐资费标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新的资费标准应遵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予以协商确定。另外,许某不能证明许昌移动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且实际使用号码至今,其主张损失赔偿没有事实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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