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执行好政策的关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之后,组织部门是党的干部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熟练运用《干部任用条例》是执行好政策的保障基础,而对组织部门、组工干部强有力的监督则是执行好政策的关键。
一是澄清模糊认识,增强监督意识。有人认为干部是党委决定的,组织部门只是一个办事部门。监督多了,既得罪领导又得罪干部本人.因此有畏难情绪;有人认为组织部门只管干部的考察和任免,检查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这些都是错误的,不利于全面理解和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不利于选准用好干部,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水平。因此,组织部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要求和规定,自觉承担起监督工作的重大责任,落实监督工作的措施,注重监督工作的效果。
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必须改变单一由组织部门监督为主的状况,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结合起来,形成自上而下监督、自下而上监督、横向监督和自我监督的全方位监督网络,努力增强监督合力。比如通过听汇报、检查、考察、参加任免会议等形式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通过信访举报、问卷调查等形式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传递等形式实施横向监督;通过遵守道德法规、提高思想觉悟、开展自检自查等形式实施自我监督。同时,干部监督机构要有一些调查方面的强制措施和手段,使监督工作有深度、有力度,监督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三是完善规范制度,建立监督奖惩机制。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构奖惩机制。有权要有责,权责要一致。对干部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能要有相关的责任追究措施,做到有职有责,奖惩分明。一方面,对有监督职权,因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造成的失职、过错行为,要有相关的责任追究措施,严肃追究其监督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敢于和善于监督的监督机构和个人要给予表彰,使监督者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得到鼓励。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监督上级不怕打击报复,监督同级不怕影响团结,监督下级不怕孤立无援的工作局面,从而逐步创造一种敢于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