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顺序有学问,“谁先谁后”决定了你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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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作者唐青林、李舒、郭丽娜,原标题《最高法院: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很重要!先履行抗辩权应如何行使?》)
裁判要旨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案情简介
一、2003年7月17日,发全公司与成都华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合作开发罨画山庄项目。
二、协议约定:发全公司投资1750万元,具体为分三次支付600万元定金(先支付100万元,7月底支付300万元,8月底支付200万元);2003年9月30日前支付600万元投资款(定金同时转为投资款);2003年12月30日前支付550万元投资款。
投资款到位后,成都华成移交土地证办理相关开发手续。

三、签订协议后,发全公司先后8次向成都华成支付投资款共1000万元,时间和金额分别为:
2003年7月10日,100万元;2003年8月19日,200万元;2003年9月19日,100万元;2003年9月29日,100万元;2003年10月20日,100万元;2003年12月1日,100万元;2003年12月4日,100万元;2004年1月18日,200万元。
其后,发全公司未再履行《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成都华成没有移交土地证及项目开发相关手续,双方也没有成立项目部进行开发工作。
四、2007年2月9日,成都华成投资8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崇州华成,并将案涉土地无偿划归崇州华成,由其开发建设案涉项目,变更了土地使用权证。
2008年7月21日,成都华成将崇州华成800万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三泰公司。

五、2009年10月27日,成都华成向发全公司转账支付1000万元,发全公司向成都华成开具名为“收回投资款”的收据。
六、发全公司认为成都华成擅自转让土地构成违约,向四川省高院起诉,请求成都华成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1.06亿。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内容有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发全公司违约在先,成都华成有权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且双方已通过实际行为解除了合同。
因此,发全公司无权请求获得可得利益赔偿。
成都华成在转让土地后未及时通知发全公司,造成发全公司1000万元资金占用损失,判决成都华成赔偿280万元。发全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发全公司以成都华成未移交土地证、办理相关开发手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未再履行出资义务,并认为成都华成构成违约的主张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双方协议约定在发全公司支付1750万元投资款后,成都华成才移交土地证办理相关开发手续,因此,在发全公司按约付清出资款前,成都华成有权拒绝履行移交土地证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并不构成违约。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以下建议:
1、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的,便于双方明确自己的义务,按照相关约定履约,促使合同目的实现。在交易活动中,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而非违约。
2、法律对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也有相应的保护方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未提供相应担保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合作开发协议》未履行的责任在谁的问题。因《合作开发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该协议约定了发全公司应投入资金总额为1750万元,并约定了具体的出资时间。发全公司实际投入资金1000万元。发全公司以成都华成未移交土地证、办理相关开发手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未再履行出资义务,并认为成都华成构成违约。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因《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在发全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1750万元投资款后,成都华成才移交土地证办理相关开发手续,进行合作开发,故发全公司履行1750万元出资义务在先,成都华成移交土地证办理相关开发手续在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
在发全公司按约付清出资款前,成都华成有权拒绝履行移交土地证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并不构成违约。
发全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发全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项目投资款,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发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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