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鑫先生对诉求编号ND16062900002回复内容已收悉,现第三次诉求。举报这家古田县好菇道菌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树菇菌菇没有保质期也没有生产许可证号。123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也未他书面回复的 。现要求继续跟踪核查这家公司及他本人要求两个部门的书面回复。请有关部门再次介入调查,协助处理。
针对高鑫先生投诉古田县好菇道菌业有限公司的事宜,我局先后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地址古田县食用菌加工基地20号三楼进行检查,该公司始终处于关闭状态无法进入,我局也多次采取不同方式联系该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上。同时古田县好菇道菌业有限公司在天猫上开设的野纤食品旗舰店也已关停,导致无法对举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针对这种情况,6月14日9时11分,我局投诉举报中心电话联系投诉人未接,后投诉人打电话进来,投诉举报中心详细告知了投诉人案件有关具体情况,并告知由于联系不上当事人,此案件将终止调解,投诉人表示理解,同意终止调解。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两个《办法》里面的所有告知,没有规定一定要“书面回复”的方式告知投诉人。我局采取电话方式告知当事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我局将继续对古田县好菇道菌业有限公司进行跟踪核实,有新的处理情况或进展将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
(工商局于 2016-7-28 11: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