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氏快评]“退休医生在小区义务接诊”算不算非法行医?


[论氏快评]“退休医生在小区义务接诊”算不算非法行医?
今日(2014年5月3日)中午11时55分,中央电视台真情沟通节目播放了一位退休医生(老人自称为“舍得老人”)在生活小区义务诊病之事。显然,央视对这位老人的举措表示赞赏。但笔者 以为,老人义务为人服务的精神值得学习,但其做法却涉嫌非法行医。建议央视做这类节目时,有必要对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不良影响。这是 今日12时5分笔者在腾讯微博上刊登的一则微博内容。
微博刊登后,引发一些网友的不同看法。网友老陆认为,退休医生肯定有行医资格证的,不可能非法行医的。难道嘉兴月河中医堂的退休医生都是非法行医?
笔者认为,老陆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行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求,一是须在医疗机构中,二是行医者必须上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进行执业登记。医生退休后不再由医院注册执业资格,同时小区又不是医疗机构。因此非法行医是确认无疑的。至于嘉兴月河中医堂内的退休医生是否非法行医,这个我确实不敢 断言。如果月河的中医堂能够像嘉兴市卫生系统退管会门诊部一样经过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退休医生同时进行执业注册的(指定在退管会门诊部行医的),则属于正当行医,否则即为非法行医。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2013年7月14日,笔者在网络论坛上刊发了《杭州一对退休医生在家无偿看病涉嫌非法行医不可取》的帖文,文章批评杭州一对退休医生在家无偿看病,实则涉嫌非法行医,应当予以取缔。文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予以解说,希望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止这类不法行为。
欢迎网友就此问题进行讨论,发现各自的看法,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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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杭州一对退休医生在家无偿看病涉嫌非法行医不可取
有媒体报道:杭州翠苑三区,就有这么一对“妙手仁心”:87岁的饶儒瑾和86岁的张竹梅在退休后(老两口),将小小的家变成了“义诊所”,饶医生负责小儿科和内科,张医生负责妇产科,这一坚持,就是6年。这么些年,包括登门求医的和电话咨询的,已经达到了上千人。老两口忙得开心,现在还成了社区里妙手回春的“奉献之星”。饶医师和张医师是医科大的同班同学,都是上海人。1953年分配工作到了杭州定居。先在市三医院工作了两年,后来调到市二医院,一直到退休。1994年,两人本该退休,医院返聘,他们又在医生岗位上坚持了12年,2006年,这对医生夫妇终于功成身退。
看着这样的新闻,既让人感动,更让人痛心。感动的是,两位老人放弃名声、抛却利益,义务诊治病患上千名,为人民群众除病袪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让人深感痛心的是,两位老人是典型的法盲,当他们离开了医疗机构,也不再持有执业医师证,那么尽管出于无私与好心,但如此做法已经涉嫌非法行医。
一般认为,非法行医,可分为刑法学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的和行政法学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除此之外的非法行医,即为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包括有执业资质的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行医,以及没有执业资质的个人行医但情节不严重的。针对本案,笔者认为,两位老人的行为为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但如在行医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则性质可能会转化为刑法学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从而接受刑事法律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指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联系本案,两位老人未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家开办诊所,接受患者的诊治,已经涉嫌违反该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结合本案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两位老人在离开医院的时候已经不再是执业医师,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行文至此,在法律层面的讨论已经基本结束,有关非法行医的概念、内涵也十分清楚。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有爱心,可以奉献爱心,但涉嫌法律禁止的行为则不可为,比如我们不可以往街头放一捐款箱,接受社会的捐赠,将捐款用于所谓的公益活动;同样,有一定医疗技术与诊治的人员,在不持有执业医师证、且在准予开办的医疗机构之外不可从事医疗活动的。而本文中的两位老人已经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医生(专指执业医师),因而自然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衷心希望杭州市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出手,制止翠苑三区这对富有爱心的老人的不当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拿着执业资格证的,有多少是真的够资格的呀。真当是纠结啦。
退休医生私开诊所非法行医致死好友
于建广 郭蕾
退休后在家私开门诊,明知好友有多年的冠心病却因输液过快导致好友死亡。近日,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将犯罪嫌疑人余宗勇批准逮捕。
现年59岁的余宗勇内退前承包了他所在医院的一处门诊。去年4月他内退后,医院将该门诊撤销,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余宗勇利用自己开门诊的影响,在虽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没有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私开门诊。
2010年9月23日,余宗勇的好友张某前来就诊,张某认为自己患了感冒要求输液。余宗勇为张某量了血压,认为张某血压高需要先降血压。在明知张某有冠心病和高血压的情况下,余宗勇仍为张某快速滴入甘露醇一瓶。输完后,张某感觉难受、呼吸急促、抽搐,余宗勇虽采取了一系列急救措施,但张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系用药不当,输液过快,在原有心脏疾病的基础上加重心脏负担,导致心力衰竭死亡。余宗勇的医疗行为与张某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原载检察日报)

好贴,楼主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