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我妹妹在未拆迁之前就已是两户人家(兄妹已分家,各立户主)。
2007年蕉城区洪口乡建设水库征用我兄妹房屋,至今未予安置妥当,乡政府只给我兄妹安置一户60平米,(我原住房近俩百平米)乡政府说我妹虽然有户口且是户主,但不安置。
请问当地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与中央颁发的土地征收补偿是否一致。
谢郑寿反映的情况不符合事实,经查,谢郑寿一户7人(包括他妹妹谢郑应和他外甥余挺海)为洪口乡莒洲上村人,在洪口移民指挥部认定为移民,可以安置到一块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谢郑寿反映他和他妹妹谢郑应有两本户口薄要求分配两块宅基地。根据《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洪口库区移民人口和移民户认定的实施意见的批复》第一条第3款第①项:“2002年11月15日止户籍在库区至今户籍未外迁,虽已出嫁库区外,但承包责任田在库区且长期生活在库区的人员,可确定的洪口库区移民。”第三条第6款本“实施意见第一条第3款第①项人员必须与娘家并户,不能独立分户,且不得因此改变原分户规定标准。”谢郑应属于出嫁库区外按照第一条第3款第①项认定的移民人口,另按第三条第6款规定不能独立分户,要和娘家谢郑寿并户。也就是说,他们只能分配到一块100平方米的宅基地,而不能分配到60和80平方米的两块宅基地。
(蕉城区洪口乡人民政府于 2016-3-11 08:3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