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违法操作 政府不作为

本人 吕冰清 身份证号:332526198604022522 壶镇镇农兴村二组村民 子 刘峻熙 身份证号:33112220100110**** 壶镇镇农兴村二组村民 由于出生于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农兴村二组,父母早年离异,本人归母亲抚养。一直和母亲生活居住在农兴村二组,成年后一直尽赡养义务。本人于2009年与外地非农业户合法登记结婚。丈夫户籍迁入缙云县壶镇镇。婚后一直生活在农兴村二组。于2010年1月10日生育一子,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落户至本人户籍处。一直以来村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否定本人及儿子合法的社员资格。也不能享受任何村集体的福利及待遇。本上上访到镇里。镇里答复不明确说要和村里沟通,经过本人申请,政府和村里参加了一切协调,政府表示本人是合法的,应该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但是村里一口咬定要法院判决才按照判决执行。后本人起诉至缙云县人民法院。法院以必须要政府认定为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为理由,不予立案.本人找到政府要求认定其社员资格,政府却几个部门相互推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人于2000年5月20日起即获得《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证号:3325260117105即为农兴村二组社员。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人依照《宪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为什么当我作为一个农嫁女要维权的时候,政府部门却有法不依,明知村委 经济合作社违法却不纠正。请问,本人应该如何维权|?
丽水市纪委(市监委)回复 2015-11-19 14:38 “lvbingqing”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给相关部门。如何维权,可以咨询法律援助热线12348.
本人 吕冰清 身份证号:332526198604022522 壶镇镇农兴村二组村民 子 刘峻熙 身份证号:33112220100110**** 壶镇镇农兴村二组村民 由于出生于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农兴村二组,父母早年离异,本人归母亲抚养。一直和母亲生活居住在农兴村二组,成年后一直尽赡养义务。本人于2009年与外地非农业户合法登记结婚。丈夫户籍迁入缙云县壶镇镇。婚后一直生活在农兴村二组。于2010年1月10日生育一子,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落户至本人户籍处。一直以来村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否定本人及儿子合法的社员资格。也不能享受任何村集体的福利及待遇。本上上访到镇里。镇里答复不明确说要和村里沟通,经过本人申请,政府和村里参加了一切协调,政府表示本人是合法的,应该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但是村里一口咬定要法院判决才按照判决执行。后本人起诉至缙云县人民法院。法院以必须要政府认定为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为理由,不予立案.本人找到政府要求认定其社员资格,政府却几个部门相互推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人于2000年5月20日起即获得《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证号:3325260117105即为农兴村二组社员。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人依照《宪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为什么当我作为一个农嫁女要维权的时候,政府部门却有法不依,明知村委 经济合作社违法却不纠正。请问,本人应该如何维权|?
转交给相关部门?这个部门是哪个相关啊??请麻烦解释一下! 还有这个农村干部违法,当地政府不作为难道 是相关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