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龙游县城西门村人,家住龙游县西湖沿路22号,即在这次大南门拆迁范围内。我家里有店面三间一共四层,面积共610平方一至三层从84年就开旅馆、饭店,一直都有营业执照,电费水费也是按营业费用交的。而之前因土地征用失地之后,因为企业改革倒闭,我与子女三人都失业在家,后来饭店就改成了网吧,由儿子女儿经营。全家8口人本能维持生活,后2012年县政府对大南门这块进行拆迁,我户也是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把网吧迁到北门菜市场楼上,为此我户网吧搬迁花费八十多万,这样一来,我户本来有余款,现在变成欠债户了,旅馆生意也没了,我吴有土年级快70岁了,现在又是一身的病,自己也就一千来元退休费,全家人要吃饭开支,我自己也要天天吃药,日子很困难。而这次拆迁文件上写着公平、公正、公开,我是相信的,但让我想不通的是我户从84年开店到现在就有营业执照,而且电水费都是营业费用,但拆迁的时候不按营业房算,反而其他只要在街边的都按营业房算,这让我觉得太不公平了。我请求县领导能调查一下弄清事实情况,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拆迁结果。
吴先生: 您好! 您通过领导信箱反映的“西湖沿路22号房屋拆迁安置存在不公平”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西湖沿22号房屋所有人吴有土、王六奶夫妇,均为西门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口,且该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则对该房屋的征迁应当适用龙政发[2011]19号文件《龙游县“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而不适用龙政发[2015]42号文件《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对其集体土地上营业用房不能按国有土地上营业用房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该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西门村城中村改造政策及相关程序认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面积确认以产权登记或相关批建文件为依据,其余视为临时建筑。对低层建筑改变为营业用途的,且确实用于经营的可按集体土地上营业用房进行货币补偿。根据龙游县旧城改造征收指挥部2012年6月14日会议讨论研究一致同意按评估价值5252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获得货币补偿后,该部分面积不能计入原拆住宅面积置换安置。 3、吴有土户符合西门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口为4人,该户已于2016年11月14日与西门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吴有土户家庭人口符合西门村城中村改造分两户条件,同时原拆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的,可安置2套排屋。因该户低层建筑计入原拆住宅房屋后,建筑占地面积才能达到150平方米以上(155.68平方米)。若该户要求底层建筑以集体土地营业用房进行补偿,则原拆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低于150平方米,只能安置1套排屋。经办人:何宏斌 联系电话:7016511龙洲街道办事处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龙游县龙洲街道办事处 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