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11月进行婚姻登记的,但是一直迟迟得不到单位的正面回复,本人想再今年6月份休婚假。
本人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因此,在1月1日“新法”实施前领取结婚证的新人们,即使在“新法”实施以后,同样可以享受晚婚假。
请问,本人是否还享受15年的晚婚假期?
关于婚假待遇问题,以领取结婚证的时间为准。如果是2016年1月1日前领取结婚证的,婚假待遇应按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如果是2016年1月1日之后领取结婚证的,按新规定执行,即取消晚婚假,只可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享受婚假3天。
2016-05-19 17: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