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法院也可被查封拍卖
房地产市场又到了风声鹤唳的时候,对于那些高位接盘的购房者来说,一直存在着由于误解而生出的侥幸心理。最常见的有两种:一是“跌太多了我就断供,让银行当业主去”,二是“我的房子是唯一住房,银行肯定不能赶我走”。这两种想法都错了,尤其关于“唯一住房不能查封、拍卖”,相信很多人都这样以为的,可惜法院和银行不这么想,而且他们能拿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于拥有多套住房的炒房者,最常见的想法是:如果按揭的房子变成了负资产,丢给银行就是了,让他们当业主去。好像这样做了之后,就可以无债一身轻了。其实不然。比如购房者买的房子价值100万,首付20万,按揭了一段时间,付出了10万。这时候出现暴跌,房子市场价只有50万左右,购房者陷入“负资产”。这时如果断供,任由银行收房、拍卖,假如拍卖中只卖到了40万,银行就出现了30万的账面亏损。这时候,银行会继续向购房者追讨。如果购房者还有两套或以上住房,那就没有任何悬念,继续查封拍卖,直到银行讨回自己的损失。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业主还搭上了自己的信用。
如果购房者只剩下一套住房了呢?这种情况,跟购买唯一住房者,无法缴纳按揭的情况相同。一些人的理解是:唯一住房是法院不能查封、拍卖的。其实,大家都错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1月14日通过, 12月21日起就施行,这个新规定总共只有7条,基本上是一个“唯一住房查封、拍卖指南”,里面规定:只要已经依法设立了抵押的住房,如果不能还债,都可以查封、拍卖。如果是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唯一住房),给6个月宽限期。如果到了宽限期不交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强制迁出的时候,债务人及其家属无法自己解决居住问题,经法院核实,可以由债主(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提供临时住房。这种临时住房,地段、面积都可以跟原来的住房不同,可以参照廉租房标准来解决。至于租金,由法院参照当时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至于需要给失去房子的人预留多少年的租金,没有明确规定,从各地判例看,从1年到5年都有。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市中心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最终没有能力继续按揭,到时候银行可以收房、拍卖。但需要给他到郊区租一套面积相对小一些的房子,预留一段时间的租金(当然,如果拍卖所得多于银行损失,超过部分在扣除诉讼费用之后,将退还给原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1月14日通过,2月21日起施行,规定:只要已经依法设立了抵押的住房,如果不能还债,都可以查封、拍卖。如果是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唯一住房),给6个月宽限期。如果强制迁出的时候,债务人及其家属无法自己解决居住问题,经法院核实,可以由债主(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提供临时住房。···
呵呵···学习了。
到网上也看到了这条消息,是说的抵押房产,也就是有抵押的债务,如果是其他普通债务,以唯一住房还债司法机关还是比较慎重的。
合理。有人住别墅就是不还钱。
永远花不完的钱,永远还不完债,企业家都是这样。
“唯一住房”法院也可被查封拍卖,住房贷款要量体裁衣,不要成立房奴还亏了血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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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一辈子为了一蜗居奋斗,一旦家庭变故不是太惨了,
看来穷人还是别贷款买房了,买了的只能‘谁要我房,我要他命’了
是好事,让炒房的晓得“怕”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