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人社部、湖北省政府、湖北人社厅都有发文规定带薪年休假(鄂政办发〔2016〕104号、鄂人〔2008〕19号等),我们事业单位多年来拒不执行这一政策,没有休假也没有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请问:咸宁市有没有出台“带薪年休假”方面的政策文件?咸宁市是否能实行“带薪年休假”?由哪个部门监督执行。
王恒同志:
咸宁市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10号),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落实鄂政办发[2016]104号文件精神,执行带薪年休假政策。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4日
市人社局 2017-08-07 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