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事宜

问:
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单位承诺给予职工服务年限折算成月份的工资额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这个职工的工资超出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不是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超出平均工资3倍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单位的人事经理认为经济补偿金有最高限额,这个限额就是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但我了解的是,协议工资是没有上限的,对不对?
谢谢!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目前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51元。如果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5151×3=15453元,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标准按15453元支付。
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2016-06-14 17: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