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离婚了,离婚后才知道怀孕,现在孩子生出来了,算超生?要怎么处理?
你好: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2.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均属多生育行为。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其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举2014年多生育一个子女(超生一孩)为例:2014年新罗区农村户口的夫妻多生育一个子女,应按2013年新罗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4112元(夫妇合计28224元)的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56448元至84672元。具体征收金额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生育情节、认错态度、主动缴交情况依法裁量确定。
(不明事宜可来电垂询:阳光计生服务热线12356,新罗区计生局政法股3296833)(新罗区卫计局于 2014-6-19 18: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