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有偿非职务性服务到底要不要交税?

有学员问: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有偿非职务性服务要不要交增值税呢?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首席专家、全国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教授专此作出了以下答复,以飨读者: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是指应税服务的提供对象必须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自己,即自我服务不征税。
这里所说的自我服务,包括两种情形: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应税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也就是说服务的接受者是除自己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就是属于自我服务的范畴。
(1)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才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非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2)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范围内的服务。
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例如,员工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本单位使用收取房租、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员工将自有资金贷给本单位使用收取利息等,如果不对这些情形征税,显然与增值税立法精神不符,也相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公平,因此,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非经营活动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取得工资的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的,仍应当征收增值税。
注意,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强调的是员工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员工有偿提供非职务性服务属于应税行为。